供热部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以往经验,往年即使没到15日,如果天气已经十分寒冷,会提前向市民提供供暖服务,但是绝对不可能晚于每年的11月15日供暖。”目前,各供热单位已在10月底全面完成设施检修、打压试水工作,并将在11月5日前完成冷态运行,做好升温送热准备,听取市政府命令,及时供热。
每日新报记者 朱潇骁 近日,微信朋友圈一条宣称“本市将推迟供暖时间”的消息被市民转发,记者昨天就此消息向市供热部门核实。供热部门解释,《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明确规定,本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