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供热与用热行为,维护热用户、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 城市供热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优化配置、规范服务、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主管部门 市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财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条款 鼓励热源单位、供热单位采用清洁能源,利用污染小、耗能低、运行安全的供热方式和设施。
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工作。
鼓励、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供热基础设施。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供热规划 市、县(市)、上街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城市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
第七条设施配套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和公共建筑需要实行城市供热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供热设施。供热信息网了解到住宅供热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分户控制的要求,并按照分户计量的技术要求预留分户计量设施的安装位置。
既有建筑供热系统不符合分户控制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由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协商进行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