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报热线(记者 周 波) 2月3日,呼和浩特市读者李先生向本报记者反映:“我于2010年在滨河湾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子,2012年,开发商交付房屋钥匙。由于是毛坯房,2012年、2013年,我均及时在呼和浩特市城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金桥分公司办理了停供暖手续(以下简称城发金桥分公司),每年按30%的基础热费向供热单位交费。然而,2014年9月下旬,我拨打该公司电话0471-2696512咨询办理停暖所需手续时却被告知,办理停暖的时间在每年的8月15日~9月15日,逾期不能办理……”
针对城发金桥分公司工作人员的答复,李先生曾与其在电话中细致地作出解释,进入9月份以来,他一直在外地出差,刚回来就急忙询问办理停暖事宜,并向工作人员反复强调,连续几年他始终按时按点办理停暖手续,没有一次恶意拖欠等行为;其次,即使按照8月15日~9月15日办理停供暖的要求,也只是逾期几天,距离10月15日正式供暖,还有近20天的时间,希望能酌情处理,但依然被该公司工作人员拒绝。
2月3日,城发金桥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再次给李先生打来电话,要求李先生交纳2014~2015年度的供热费,被李先生拒绝。
李先生认为,根据《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和《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户,在供热前一个月可以申请停热,供热单位应当为其办理停热手续:(一)实行分户控制,并且达到室外控制要求的;(二)用户同意由供热单位拆除、锁闭室内供热设施,不影响邻里供热的,停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30%的基础热费。而他已经连续几年办理停供暖,无论从申请时间,还是其他,均符合相关要求,是供热公司根据其内部规定拒绝了他办理停供暖的合理诉求。李先生说:“按照供热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只要在供热期前一个月,也就是9月15日~10月15日之间办理停供暖手续,就是合情合理合法。供热公司作为一个服务型企业,无权仅凭一个内部规定就推翻经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两级人大通过的供热管理条例之规定要求。何况,直到今天,我家暖气管道上还有完整的由供热公司在2013年时打的铅封,暖气表也未安装,这就足以证明家里的供热管道还是未通状态。不需要供热服务,且事先要求办理停供暖,凭什么以一个内部规定拒绝办理,还强制用户交纳全年供暖费?”
记者在李先生提供的通话录音中听到,城发金桥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在电话中反复强调,该公司规定办理停暖的时间在每年的8月15日~9月15日,逾期不能办理。
就此事,记者向城发金桥分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求证,工作人员表示李先生说的情况属实。“我们公司每年9月15日至10月15日正在开始供热准备工作。在此期间,工作人员正在对供热管道进行排查跑冒滴漏等工作,工作内容非常多。所以,我们要求需要停暖的业主提前时间办理业务,这也是为了方便大家。李先生的情况特殊,工作人员会尽快联系他协商解决此事。”一位女性工作人员说。
2月5日,李先生向本报记者反馈:“城发金桥分公司的工作人员联系了我,他们仍然坚持自己的规定,不给我办理停暖手续。”
记者查阅《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发现,其中第22条明确规定:用户需停止或者恢复供热的,应当在供热开始前一个月内,向供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呼和浩特开始供热的日期为10月15日。
内蒙古仁众律师事务所的马冀春律师认为:《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22条里表述的“供热开始前一个月内”应该是9月15日~10月15日。“从李先生的情况看,呼和浩特市城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呼和浩特市辖区的供热企业,公司规定不应与《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矛盾或者抵触。如果两个规定矛盾或抵触,应该依照《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执行。”马冀春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