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修改章程
一、申请内容:变更章程
二、申请理由:
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原章程是2002年制订的。为适应协会进一步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依据民政部制订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行业协会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根据协会工作的实际需求,在原章程的基础上进行适当修改,以使协会今后开展各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和有据。
三、主要变更内容:
本次修改草案的内容,涉及协会原有章程的第一~第七章共七个章节(其中第六、第七两个章节的改动只是将“国家经贸委”统一改称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修改后的章程为八个章节五十个条目,主要修改情况包括:
1、关于第一章“总则”
(1)第二条中增加了吸收仪器仪表应用单位的内容。
(2)第三条的服务宗旨中,增加了积极为用户服务的内容。
2、关于第二章“业务范围”
将第六条原有的八项条款修改为十二项。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协会职能的规范提法,对具体业务范围进行归纳、修改。除文字调整外,主要增加的内容有:
(1)第一款增加“对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改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2)第四款中增加“经政府部门同意,参与质量管理与监督工作,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3)增加现第六款“创办刊物,建立网站,开展咨询,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4)增加现第七款“组织本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3、关于第三章“会员”
(1)第七条 删除了“会员代表是该单位的法人代表”。
(2)第八条 会员条件改动。由原“在全国范围内,凡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仪器仪表及其元件、材料、工艺协作等的制造企业,以及有关的科研、设计院所、大专院校、社团和主管部门,并在仪器仪表行业内有一 定的影响”修改为现“从事仪器仪表制造的企业及与仪器仪表制造及应用有关的科研、设计院所、大专院校和社团”。
(3)第十三条 新增内容:将会员自动退会的条件确定为“两年不交纳会费和不参加本协会活动”;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中的要求为“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
4、关于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1)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增加了(四)修、制定会费标准和会费管理办法。
(2)第十八条理事会职权:增加了第(二)款“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第(六)款“审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财务预决算”。原章程中第(七)款,修改为第(九)款,包括副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候选人。删除了原章程第(九)、第(十)款的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聘请名誉理事内容。
(3)第二十一条对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有关职权的项数做相应调整。
(4)第二十六条:增加了理事长采取轮值制的有关内容。
(5)第二十七条:明确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专职副理事长兼秘书长担任。
(6)第二十八条:根据理事长轮值的实际情况,调整、明确理事长行使职权,共七款。
(7)第二十九条:调整、明确秘书长行使职权,共六款。删除原章程中关于分会的各项内容,另行制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8)新增第三十条,关于本协会分支机构内容。
5、关于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删除了“入会费和”;(二)捐赠,删除了“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
6、第六、第七、第八章除依次进行相应的条目号的调整外,具体内容未作修改。
7、已修改但未作重点说明的部分,主要是按照民政部示范文本的要求,结合本协会工作的实际,对章程内容进行相应的规范和文字及条款顺序调整。
各有关单位对上述申请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日起十五天内,用正式文件将意见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邮编:100053,联系人:张涛、宋光兰,电话:63192649、63192640,传真:63192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