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办理将视为正常用热
晨报淄博9月1日讯 从今天开始,淄博热力有限公司供暖辖区范围内的住户,如果今冬不需要供暖,可以向供热单位提出停热申请啦!而由单位、物业统一收费的用户,需要到单位、物业统一办理“报停”业务,用户个人不能直接到供热分公司进行办理。
据了解,山东各市的采暖期起止时间已确定,除青岛、烟台、威海、临沂、日照的供暖期稍长外,其他市的供暖期均从今年11月15日开始,到明年3月15日结束,各地可根据气象情况适时调整供热期限。从今天开始,山东17城市陆续启动今冬采暖费缴费工作。各地采暖费均按照去年价格标准收取。据了解,各地居民供热价格与去年相比没有发生变化。
记者从淄博热力有限公司了解到,根据2014年《山东省供热条例》:“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办理暂停供热手续。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因此,需要报停的居民用户(房屋所有人),需要在9月1日———10月15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停止用暖申请。
“居民用热报停应具备相应的条件,一是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二是在上个供暖季正常供暖的用户。”淄博热力工作人员表示,符合上述条件的居民应当持缴费信息卡及有效证件,到所属辖区供热分公司填写《用户报停申请单》,办理“报停”业务,逾期不予办理。
而且,“报停”有效期仅限当年采暖季,“报停”时间为整个采暖季,不能在一个采暖季内分阶段“报停”。由单位、物业统一收费的用户,需到单位、物业统一办理“报停”业务,用户个人不能直接到供热分公司进行办理。
据悉,居民未办理“报停”业务将视为正常用热,并补缴全额采暖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违约金。用户办理完停热手续后不能私自开通供暖设施,经供热单位检查发现私自开通的,视为正常用热,在补缴相关费用及采暖费的同时,按日加收3‰的违约金。
记者 张亚军 通讯员 薛燕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