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河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圆满完成各项议程,在石家庄闭幕。会议通过了《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并将于 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届时,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必须配套建设供热采暖分户计量系统。
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配套建设供热采暖分户计量系统,并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条例》规定,建筑物热力入口,用户室内的供热计量装置的购置及检定费用,应当纳入房屋建造成本。向新建民用建筑供应水、电、暖、气的单位,应当分户安装计量装置,并负责维修与更新的费用。
《条例》明确规定,民用建筑具备实行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最终用户用热量收费。物业服务企业受供热单位委托向最终用户收取用热费的,不得收取用热费以外的诸如手续费等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