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省供热条例(草案)》中,拟规定供热企业应保证用户卧室、起居室的室温不低于18℃。日前,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该草案涉及的多个重点问题进行了网上立法听证。在听证中,不少代表建言,室内供暖温度提至18℃不应“一刀切”,而应根据不同建筑的实际情况来执行。
据了解,我省现行的供热管理办法规定,在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在正常条件下不得低于16℃。而在《山东省供热条例(草案)》中,我省拟规定,在正常的室外温度、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和室内采暖系统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不低于18℃。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供热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减收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