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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获批 不计量最高罚50万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5-31  来源:  作者:小编  浏览次数:209
  昨天,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查批准了《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停热超过24小时退还相应热费
  
  《条例》规定,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要求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6个月前向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作出妥善安排。
  
  新建建筑未实行分户计量最高罚50万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连续、保质、保量供热的;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影响供热行为的,由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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