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申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近日表决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该条例将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不达标的,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无合同约定的,供热单位应当按日向居民用户退还日标准采暖费的50%。
条例规定,如果供热单位连续停止供热72小时以上或者累计停止供热7天以上的,按照停止供热天数采暖费的两倍向热用户退还采暖费。
本报记者申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近日表决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该条例将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不达标的,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无合同约定的,供热单位应当按日向居民用户退还日标准采暖费的50%。
条例规定,如果供热单位连续停止供热72小时以上或者累计停止供热7天以上的,按照停止供热天数采暖费的两倍向热用户退还采暖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