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国强 停止供热了,还要不要交取暖费?对此,在辽宁省大连市有两种不同意见。多数市民认为,停热就不应该再交取暖费;而供热企业则认为,热量有传导性,随着“蹭热族”的增多,供热的成本也在增加,对于停热户应该收取一定的基础热费,有人将其称作“蹭热费”。
近日,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在对《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草案)》进行审议的过程中,各方对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用户未在规定时间交纳用热费用,被供热单位停止供热,以及要求暂停用热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向供热单位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这一内容争议较大。
据介绍,鉴于该项规定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进一步广泛听取包括用热户、停供用户在内的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推进民主立法,经大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大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将于11月18日就草案有关向停供用户收取热能损耗补偿费的规定举行立法听证会。
据了解,此次立法听证会将就“蹭热费”规定是否适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听证会邀请的听证陈述人包括年满18周岁的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用热户或者停供用户8人至10人,供热单位代表3人,供热用热管理机构代表1人。邀请的听证旁听人名额为8人至10人。
另悉,今年沈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在初审时的修改建议稿中,也曾有“申请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10月1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供热手续,并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的规定,但是,在条例最终通过时,将这一规定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