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张女士:我居住的住宅楼,暖气温度只有14.5℃,供热明显不足,夜间几乎不供热。我们向供热部门反映,但是10多天过去了,供热仍然不足。
请问我们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热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房山法院法官李莹:《合同法》第184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第179条规定:“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在供用热力合同中,供热方也应按合同规定的供热标准供热,否则给用户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