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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供热计量装置 不得向用户收费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11-30  来源: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  作者:丁炜娜  浏览次数:192

  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讯 为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推行城镇供热计量,兰州市政府出台今年第5号市长令,即《兰州市城镇供热计量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全市新建民用建筑供热系统均应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建成使用的供热计量装置其维护和更换费用列入热价成本,由供热单位承担,不得再向热用户收费。

  供热计量包括热源、热力站供热量以及建筑物(热力入口)、热用户用热量的计量。《暂行规定》指出,新建民用建筑供热系统均应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实行用热计量收费制度。公建建筑的集中供热系统,应当安装使用分楼计量、分室控温和计量用热装置;民用建筑的集中供热系统,应当使用分户计量、分室控温和计量用热装置。供热总管和供热入口处应当安装节能温控装置,实行计量用热,装置费用由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合同约定。根据要求,供热单位未经供热管理机构同意,擅自对达不到供热计量标准的新建民用建筑和具备改造条件而未按改造计划进行分楼(户)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民用建筑,接纳入网供热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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