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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住宅层高超2.8米供热将加费用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10-26  来源:山西晚报  浏览次数:218

      慧聪暖通空调制冷网 日前,太原市物价局和太原市城乡管委会印发了今年太原市新的供热收费管理办法。办法规定了供热按热量计价收费的具体办法。并规定按面积收取供热费用的用户,居民特殊层高建筑层高超过2.8米,每0.1米要按供热面积加收3%的供热费用。

      按用热量收费办法公布

      办法规定,太原市凡符合供热计量收费要求的新建建筑和完成改造的既有建筑可实施按用热量计价收费;暂时不具备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仍实施按面积计价收费。

      在办法中规定,只有建筑达到或超过国家节能50%强制性标准,且供热系统设计符合《山西省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设计规程》的居民和非居民用户,才能使用按用热量计价收费方式。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方式将实行两部制计费办法,即用户热费由基本热费和计量热费构成。

      用户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基本热价×供热面积(建筑面积)+计量热价×热表读数。

      基本热价=供热价格×采暖期(5个月)×基本热价折算比例。

      计量热价=供热价格×(1-基本热价折算比例)×采暖期(5个月)÷每平方米年耗热量。

      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多退少补

      对于计量收费的采暖户,应在当年10月31日前,以按面积收费方式向供热单位一次性预交热费。供热单位应于次年4月30日前,将用户该采暖期热量表读数及所用热量以书面形式通知用户,用户如有异议,可于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与供热单位共同对热量表读数及所用热量进行核对。供热单位应于5月31日前,依据每户结算单与用户结算,实行多退少补,并开具市财政局印制的"太原市集中供热收费专用收据"。

      办法规定在热量结算时,如果居民用户的热量表发生损坏,则计量热费按耗热量定额的90%计算。如热量表为人为损坏,则计量热费按耗热量定额的1.3倍进行结算。

      层高超过2.8米将另加费

      采暖户按供热面积计价收费的,热费为供热价格乘以供热面积再乘以采暖期(5个月)。

      新的供热收费办法规定了特殊层高建筑热费的收费标准。居民建筑层高超过2.8米、非居民建筑层高超过3.2米的,每超过0.1米,按供热面积计算的热费加收3%。文化、教育以及保护建筑等公益性设施加收至百分之百为止。

      未按时供热须退还部分采暖费

      办法规定,供热单位未按时供热或用户室温未达到规定要求,供热单位都应给予用户补偿。对未按期供热的,已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用户,供热单位应按实际未供天数减收或退还用户固定热费部分;对未实行供热计量的,供热单位应按未供天数减收或退还用户热费。办法同时规定,退还热费的时间最晚为供热结束后的5月31日。

      用户如需停止供热,则要向供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已实行分户控制的在每年10月10日前,未实行分户控制的在9月30日前)。而停止供热用户也应缴纳基本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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