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线主持人
□本报记者/陈晓辉实习生/袁悦
■连线嘉宾
□乌鲁木齐市供热行业管理办公室综合科科长/吴海涛
新闻事件:日前,家住乌鲁木齐市银川路锦源小区的李文祝老人给本报来信说,自己2005年在锦源小区买了一套二手房,今年去辖区所在的热力公司交2010年至2011年暖气费时,热力公司让他补交该房所欠的2002年暖气费,这让李大爷有些不解,原房主所欠的暖气费为什么要让我交,我该怎么办?随着乌市一年一度的供暖期即将到来,许多读者通过电话或者来信反映采暖费纠纷问题,询问供热合同怎样签订,咨询采暖费用收取标准等,就此,记者连线了乌市供热行业管理办公室综合科科长吴海涛。
主持人:像李文祝老人这样因房屋买卖产生的采暖费纠纷该如何处理?
嘉宾:在买二手房时,一定要注意该房屋相应的债务和费用是否交清,如果没有交清,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由原房主还是现房主交纳,现在这种情况,李大爷只能找到原房主协商解决此事,如果协商不成,建议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主持人:在供热过程中,用户如何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嘉宾:热也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供用热双方通过签订供用热合同,可以依法约束双方的义务和责任,依法保障双方的权利和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供用热纠纷。供热合同是由国家建设部统一监制的制式文本,其中对供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做了详细的规定。需要提醒用户的是:在签订合同时,由于个人的房屋和供热情况都不一样,所以在合同的最后部分,居民可以根据历年来自己房屋出现的供热问题,和供热企业协商,作为合同的补充说明。
主持人:有些小区个别用户不交采暖费,供热单位能否拒收其他用户的采暖费?
嘉宾:供热单位不能因个别用户不交采暖费而拒收其他用户的采暖费。同时,还要保证已交采暖费用户正常供暖。对不交费的用户,可要求辖区供热办协调,或通过司法途径妥善解决。
主持人:读者严女士问,自己住的小区是新建的,今冬第一次供暖,如果室内供热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应如何解决?
嘉宾:乌市居民住宅的室内采暖温度标准是18℃±2℃。如果达不到这个标准,要及时向辖区所在的供热单位反映,供热单位应立即派人上门测温并查明原因。因欠缴采暖费造成的,用户应及时向供热单位交纳采暖费;因用户庭院管网老化、管径不匹配或室内采暖设施有问题、室内保温性差等造成的,用户应及时向产权单位或小区物业公司反映解决;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如果因供热管线调节不平衡,供热参数达不到要求造成的,由供热单位负责解决。如果因供热单位原因,连续24小时或累计10天达不到规定温度的,供热单位应按供热面积及温差退还用户采暖费。
主持人:家住科北社区的杜女士问,今年冬季我去南方,是否可以申请停止用热?
嘉宾:根据《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五条,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用热情况下,可申请停止用热,应提前10日向供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单管循环供热用户不得申请停止用热。考虑到近年来乌市注水等供热准备工作相对提前,用热户最好是提前1-2个月办理停暖手续,以免不必要的纠纷。对符合停暖条件的用热户申请,供热单位不得无理拒绝。出现这种情况,用热户可向所在辖区供热办投诉,并注意留取相关证据。
主持人:有些新建小区的房子已安装了热计量表,是否可以按热计量交纳采暖费?
嘉宾:乌市热计量采暖费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计费方式。按热计量计收热费办法是:每个采暖期开始,用户必须先按建筑面积热价(22元/建筑平方米)50%的标准(11元/建筑平方米)交纳基本热费。采暖期结束后,当实际计量热费高于已交纳基本热费的用户,需要补交热费差额(热费差额=计量热费-基本热费);当实际计量热费低于已交纳基本热费的用户,不退还热费;当实际计量热费高于按面积计收热费的用户(非居住建筑除外),仍按面积交纳热费。
如果供热单位按楼栋总表结算热费。安装了户用热计量装置的用户,按热量分摊热费;没有安装户用热计量装置的用户,按面积分摊热费。
主持人:家住西山的低保户李云打来电话问能否申请取暖救助?
嘉宾:按照2005年颁布的《乌鲁木齐市城镇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救助对象主要是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特殊困难居民及其他特殊情况的贫困人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可向户籍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取暖救助申请。房屋面积在30平方米之内的进行全额救助,超出30平方米由其自行承担。目前,乌市有关部门正在着手对采暖救助政策进行调整,更好的服务于特殊困难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