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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采暖合同范本发布 室温低于标准4 将退费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6-03  来源:北京晚报(北京)  浏览次数:166

      卧室温度不得低于18 ,室温低于约定温度4 以上的要全额退费,暂停用热需要缴纳采暖费总额的60% 今天上午,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和市工商局联合发布《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示范文本,7月1日开始推行使用。此次公布的是按照面积收费的供热合同。市市政市容委委员李楠称,本市目前正在积极推进热计量收费,所有公共建筑按照热计量收费,新增建筑面积按热计量收费。按照相关规定,热计量改造完成的建筑也将按照热计量收费。目前正在做热计量收费合同文本的起草工作。

      卧室温度不得低于18

      示范文本明确了要按照建筑面积进行计费,并把计费面积按照现实情况进行了细化。

供热温度标准是文本中最核心的条款。文本明确,采暖期内,在正常天气情况下,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或经过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用热人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 。未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或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当室外平均气温在-7 以上时,卧室、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8 ,当室外日平均气温在-7 以下、-9 以上(含)时,卧室、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6 。

      不同年代的住宅,设计要求有很大差别。由于一些老旧住宅,厨房、卫生间内没有安装采暖设施,很难统一规定厨房、卫生间的采暖室温标准。国家现行住宅设计规范,对厨房、卫生间的采暖设计温度有明确规定,如果用户的住宅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可以和供热单位另行约定厨房、卫生间的采暖温度及相应的保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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