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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力公司热水涨价引居民诉讼 法院判定涨价行为合理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9-04  来源:中国供热信息网  浏览次数:220

      2004年12月3日,童先生购买了位于省城濉溪路的缤纷南国商品房一套,签订购房合同的同时与合肥市热力公司(现已经被热电集团接管)签订《供用热合同》一份,约定由合肥市热力公司向其提供供热、供冷及热水服务,制热与制冷按0.22元/度计算,热水按15元/吨的价格计算。 2006年6月,童先生开始使用合肥市热力公司提供的制冷服务,但童先生被告知,制冷和制暖将按照0.35元/度计算。2008年10月,热电集团又张贴告示,告知将热水价格提升到24元/吨。

      童先生说随后他以拒付费用提出抗议,但今夏,热电集团拒绝为其提供制冷。他只得将欠费缴清。为了维护自身和广大业主的权利,今年6月19日,他将热电集团告上法庭,要求热电集团继续执行15元/吨的热水价格,退回他多缴纳的189元热水费用等。此外他认为热电集团的行为明显违约,要求热电集团支付1元违约金。

      被告热电集团认为:成本大幅升高导致提价法庭上,合肥市热电集团称:2006年开始执行的0.35元/度的制冷制暖费用是经过物价部门批准的。 2008年下半年,由于煤炭价格大幅上涨导致企业经营成本大幅提高,他们根据国家有关部委的规定和许可提高了制暖价格。2008年9月,热电集团就告知了涨价事宜,童先生也缴纳了涨价后的费用,说明他是接受该价格的。

      法院:生活热水属市场调节价。 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审理认为:童先生与热电集团签订的合同未对有效期限做约定,应当视为不定期合同。热电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热水涨价并无不当。合肥市物价局的文件表明居民生活热水属于市场调节价,热电公司的调价并没有违反物价部门的规定。涨价后,童先生继续使用热电公司的热水,应视为对涨价的认可。

      据此驳回了童先生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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