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马建敏)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日前,省物价局出台了《关于制定供热计量价格的指导意见》,对全省范围内的供热计量收费标准作出指导,为采暖分户计量的推行作出政策上的准备。
据了解,目前我省相当数量的新建住宅、公共建筑以及部分进行了节能和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已具备实施供热计量收费条件。指导意见适用于已安装供热计量设施,具备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条件的节能民用建筑、公共建筑用户。
过渡阶段按两部制热价折算
根据国家相关要求,供热计量价格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并按用户性质分为居民用热价格和非居民用热价格。在按面积收缴热费向按用热量收缴热费的过渡阶段,用户热费的计算公式为:基本费用=基本热价×计费面积;计量费用=计量热价×耗热量;总费用=基本费用+计量费用。
指导意见认为,在确定基本热价的比例时,要兼顾热用户和供热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基本热价可以按照总热价30%-60%的标准确定。根据试点市的经验,在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起步阶段,基本热价比例可安排为50%,随着供热计量收费的推进应逐步降低。当地平均采暖耗热指标的确定,原则上应使两部制热价水平与现行按面积计算的热价基本一致。供热计量两部制热价采用简化计算,方法为:基本热价=面积热价×比例;计量热价=(面积热价-基本热价)/(当地平均采暖耗热指标×采暖季小时总数)。
结算热费实行“多退少不补”
起步阶段,应对用户采取鼓励政策,在结算热费时,实行“多退少不补”,即先按面积计算的热费一次性收取,供热结束后按供热计量收费高于按面积收费的部分不再向用户收取,低于按面积收费的部分,应在供暖期结束后两个月内退还给用户。随着供热计量收费的推进,在不断完善的基础上,应逐步过渡到“多退少补”。
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因热计量表损坏以及质量等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则按面积收费结算。
申请暂不用热用户,收费不超过总热费的20%
据了解,我省大部分供热一直实行按照建筑面积收费办法,实行集中供热的房子,即使没有人住,也要按照建筑面积缴费,既不公平,也不节能。
今后,对申请暂不用热的用户,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收取一定费用,以弥补供热企业为用户备用容量的成本支出、申请暂不用热或申请恢复供热发生的费用以及热传导损耗等。收费标准应从低掌握,一般不超过总热费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