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可保护双方权益
银川市居民大多都遭遇了“供热合同空白”,他们只是把供暖费用缴纳给了物业公司或供热企业,并没有与其签订供热合同。
家住银川市解放东街7号楼住户李先生讲到,供暖以来其家里的暖气时好时坏。原因是部分住户常年拖欠采暖费,使他们这些从未欠费的住户受到“牵连”。李先生称,如果供热方与热用户签订了合同,合同中明示热用户欠费要承担法律责任,这对热用户可以起到约束作用,同时对供热企业也可进行约束。随后走访了银川市唐徕小区、富康小区,受访住户普遍认为,签订供用热合同是对供热单位与居民双方权益的保护,如果享受不到热,市民可依此维权;而对于供热部门,居民欠费也可讨回热费。
家住唐徕小区的陈先生称,现在出现了供热纠纷,住户大多是以不交纳暖气费作为维权手段。部分住户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起诉维权。“可是供暖季毕竟只有5个月的时间,而诉讼需要一个很长的周期,也许还没等到法院立案,这个供暖季可能就过去了,而下个供暖季到来之前,供暖情况如何谁都说不准,更不可能起诉了。”
据了解,自《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施行后,相关部门推出“银川市供用热力合同”。该份合同中,有供热期限及质量、热费标准及结算方式、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停暖及停暖费用的约定、供用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合同中,对热用户的义务进行约定,提出热用户逾期不交纳采暖费,自逾期之日起,供热方可按欠费总额收取滞纳金。这些条款看来,对供热方十分有利,供热企业为何不积极主动签订供用热合同?
据宁夏哈纳斯天然气热电有限公司客户发展部部长丁晓华介绍,供热企业对供热合同签订不积极,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对责任不好界定。如出现热用户所称的温度不达标,有可能是开发商管网铺设时存在问题,也有可能是户内设施出现问题,或者是房屋保温情况等等原因。他说,供热合同是供热企业与热用户签订的,如果温度不达标的原因是开发商问题,这个责任若也由供热企业来承担,显然有失公平。
不签订合同可规避风险
在采访中,一家供热单位负责人透露,新建的小区管网设备较新,锅炉运行没问题,但也难免有出问题的时候,比如为了效益,在供暖末期肯定提早停热几天。还有对于老房子、旧居民楼,那就更不能签合同了,因为不论怎么烧都会出现难达标的情况。
在这两种情况下,如果签订了合同,对方肯定会起诉维权,那样供热单位就要给用户赔钱,承担合同中规定的责任。
供热企业不签订合同,相关管理部门是否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推行?银川市供热办的胡主任讲到,供热合同签订效果不理想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供热单位太复杂,银川有275家供热企业,其中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公司以及餐饮企业。另一方面的原因,是缺乏约束机制。《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中只提及要供热企业要与热用户签订合同,却没有处罚条款。法律条文中没有规定,管理部门很难进行强制规定。
银川市人大常委会的一名相关负责人讲到,考虑到签订供热用合同牵扯的面太大,难以一时大范围地推广,所以设立该条款,只是进行倡导,不带有强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