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建设局联合颁发的《甘肃省城镇供热计量收费办法》从9月20日起试行。《办法》规定,城镇用户交纳的供热费用,按用户分类,均由基本热费和计量热费两部分构成。此外,供热企业(单位)的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供热企业(单位)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对用户进行补偿或赔偿。
基本热费如何计算
据了解,基本热费是指用户按基本热价交纳的供热费用,由供热企业(单位)按规定的供暖期限向用户收取的费用,基本热费=基本热价×用户供热面积;计量热费是指用户按计量热价交纳的供热费用,根据用户热计量表计量的耗热量和计量热价以及热量调整系数确定,由供热企业(单位)按月向用户收取。分户计量热费=用户热计量表计量的耗热量×计量热价×热量调整系数,热量调整系数是指为消除用户耗热量差异对热量表计量数据进行调整所设定的系数。
基本热价如何确定
按照《办法》规定,基本热价根据面积热价标准和基本热价折算比例确定。基本热价=面积热价标准(元/平方米·月)×基本热价折算比例×供热月数,基本热价折算比例根据各城市建筑的节能率,按照总热价的30%-60%的标准确定。基本热价按照用户分类的热价标准分别折算。计量热价以面积热价标准为基础,核减基本热价折算比例后确定。分户计量热价=[面积热价标准(元/平方米·月)×(1-基本热价折算比例)]×供热月数×年供热面积÷年供热量,计量热价按照用户分类的热价标准分别折算。
只有总热量表的建筑如何收费
对供热建筑物仅安装总热量表的用户,供热企业(单位)应在与用户协商、自愿的基础上,实行按供热量计量收费。基本热费与计量热费可按用户建筑面积占该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对收入在政府规定最低生活标准以下的用户,各城市人民政府应针对供热计量热费计收办法制定相应的热价优惠、减免办法。
供热企业(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热企业(单位)的供热质量必须符合规定的供热质量标准。达不到规定供热质量标准的,供热企业(单位)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对用户进行补偿或赔偿。用户应当按照规定按时交纳供热费用。对无正当理由拒交供热费用的用户,供热企业可以按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