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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供热部门提醒 想停热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手续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9-23  来源:中国供热信息网  浏览次数:226

      天津供热部门给您提个醒,如果您今年不打算使用供热设施,一定要在30日以前,到当地供热单位办理停热手续。

      用户申请停止或恢复供热应符合以下条件:

      1、停止或恢复供热的最短期限为一个采暖期。
      2、停止或恢复供热的范围应该是一个单元整体,不允许部分停热。
      3、用户应该在9月30日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本年度的停止或恢复供热手续(因9月30日以后,供热单位就将分批开始对供热系统进行注水打压试验)。
      4、用户提出书面申请后,应先自行清理室内供热设施周围的障碍物。供热单位应及时对供暖系统进行处理,拆除的散热器由用户自行保管,停热处理不收费。恢复供热时按以下标准收取施工材料费:一户一环系统每户收费50元;非一户一环系统的每组散热器收费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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