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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供热质量投诉12小时内现场处理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9-22  来源: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浏览次数:235

  本报讯 (记者 王丽) 供热企业是不是能随便涨价?供暖费涨价,要经过哪些环节?采暖期内,供热未达规定标准,用户找谁解决?再过两个月,我市将进入今冬供暖期,将于10月1日在我市实施的《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这些市民关注的问题进行了界定。昨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就《条例》中与市民利益紧密相连的内容做了详细说明。

  投诉须12小时内现场处理

  《条例》对供用热双方的权责进行了明确界定。如“因供热企业原因,造成室内供热温度低于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条例》还特别强调供热方应提供良好的服务质量,如“供热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供热服务标准,设置公开报修、投诉电话,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对供热设施泄漏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后两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对供热质量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后十二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对用户反映的供热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条例》对用热户的行为也做出了约束,如“明令禁止用户擅自在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增设散热器、供热管道,或从供热管道上排放或取用供热蒸汽和热水等行为。”“由这些行为造成的室内温度低于规定或约定温度,供热企业不承担责任,用户还可能被处以最高1000元的处罚。”

  新增“热交换站管理单位”

  随着我市居民小区的发展、增加,很多小区都改变了以往由供热企业直接供热的情况,改由小区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二次换热和输送到居民家中。对此,《条例》专门增加了在供热企业和用热居民之间进行二次换热和输送的“热交换站管理单位”的相关内容。但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并不是独立的法人、企业或事业单位,应隶属于小区物业或行政主管部门。因此,一旦发生供热纠纷,如果居民属于供热企业直接供热,则可向供热企业投诉并追究其责任;反之,则要向二次换热和输送的热交换站管理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进行投诉。

  关注焦点

  用户参与协商供热价格

  供热价格怎么调整?价格调整要考虑哪些因素,经过哪些环节?《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为供热价格的调整提供了依据。《条例》要求,热交换站供热价格要与用户协商一致备案、公示后,才能实施。

  《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并举行听证会,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经过热交换站换热后为用户供热的,供热价格由热交换站管理单位与用户协商一致后,经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公示后实施。

  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来西京解释说,经热交换站换热的供热价格一般稍高于政府定价,再加上各个热交换站的具体条件不尽相同,所以具体收费方面可能也会有所区别,但不管哪一种情况,都要经过用户的参与协商,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后,才算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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