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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供热管理条例出台 供暖室温不达标需退采暖费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9-22  来源:中国供热信息网  浏览次数:210

      据了解,《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允许供热企业根据气候变化和采暖实际需要,在经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调整采暖具体时间。

      《条例》明确规定: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应当保持在18摄氏度左右(可高出或者低2摄氏度),一般不得低于16摄氏度。室内温度没有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天数,供热企业或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双方确认的实际未达标天数,向用户核退用热费。同时,供热方也不得以部分用户未交用热费为由,中断对其他用户的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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