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在民用建筑中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的通知》从2008年起实施,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将成为河北省建筑行业追逐的热点。《通知》规定,今年可再生能源(太阳能光热、光伏和浅层地能)利用率将达到新建建筑竣工面积总量的30%以上。
为促进建筑节能工作开展,加快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步伐,保证河北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目标顺利实现,河北省建设厅根据国家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及河北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精神,制定了《关于在民用建筑中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在河北省民用建筑工程中,全面推广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
《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新建和改建民用建筑要积极采用太阳能光热、光伏与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小高层及以下居住建筑与医院、学校、饭店、游泳池、公共浴室等热水消耗大户要采用太阳能集中热水系统,按照《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图集》进行一体化设计和安装;具备条件的民用建筑要积极采用土壤源、浅层水源和污水源等热泵技术供热制冷;居住建筑楼梯间与民用建筑的庭院应积极采用太阳能光伏技术照明。
《通知》指出,各地要积极鼓励、支持和大力推动可再生能源技术在建筑中的一体化、规模化应用,做到可再生能源技术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因技术及其他特殊原因不采用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的民用建筑,在设计文件报送施工图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说明原因;对应采用而不采用可再生能源技术的民用建筑,原则上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
《通知》提出,为了鼓励太阳能、浅层地能技术的应用,河北省将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情况作为节能建筑、绿色建筑、优秀设计和示范小区等评选的重要条件,对采用可再生能源的工程项目优先评奖。
河北省建设厅要求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工作,把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作为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的重要举措,支持出台扶持和经济激励政策。
河北省将以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环境、提高建筑功能与质量为目标,以提高新建民用建筑节能达标率为重点,全面推进全省建筑节能工作又好又快发展。到“十一五”末,实现节能建筑比重将达到25%,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将达到35%以上;全省市、县主城区将全部实现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