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共七章四十一条,明确了节约能源、减少大气污染,促进集中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的立法目的。这一《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四条明确提出,优先发展城市集中供热,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工业余热发展供热事业,推广先进、节能、环保的供热用热新技术、新工艺。第七条提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供热规划预留热源、热网、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的建设用地或空间,并适时进行建设,以符合改善环境、节约能源和提高供热质量的要求。第九条提出,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区域,以及集中供热管网负荷已满区域,新建建筑或未接入集中供热的既有建筑,应采用其他清洁能源供热方式供热,并逐步纳入统一的集中供热范围。
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确保持续稳定供热。《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提出,热源单位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以环保限制排放指标或电量指标等为由,停止或限制对外提供供热热源。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的有关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