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热能表检定规程》(JJG225-2001)和《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贸易结算用热量表必须实施首次强制检定及后续周期检定。
截至目前,我市2017年之前安装使用的热量表已全部超过规定检定年限,为保证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良性发展,超过检定周期热量表须实施周期检定工作,现将相关要求通告如下:
1.热量表作为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周期检定。
2.热量表检定周期不得超过3年;已超过检定周期的热量表,必须进行热量表的周期检定。
3.超期拒绝检定的热量表,不得继续使用,2020年供暖季按建筑面积收取采暖费。
原文链接:http://news.wmxa.cn/shaanxi/202005/688872.html
4.宝鸡地区法定授权的热量表检定机构为:宝鸡市质量技术检验检测中心。
5.按照宝政发〔2010〕30号及〔2014〕21号文件规定“供热计量设施产权归房屋产权人所有”,热量表在实施周期检定工作时,应由产权人自行或委托专业维护单位进行拆卸、送检、回装、调试等工序,相关费用自理。
6.为保证热量表正常检定,产权人在送检前,应检查热量表外观有无损坏,电池供电是否正常(避免热量表检定后出现馈电、缺电等情况,影响用户计量计费)。
7.热量表的检定结果以市质检中心出具的《检定证书》为准。检定结果须在市热力公司进行登记备案,以保障用户正常计量计费。
具体的检定要求及送检注意事项以各小区内张贴的《热量表周期检定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宝鸡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