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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胶东:供热收费的标准与面积的误差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3-19  浏览次数:117

    近日,网民向有关部门留言反映:供热收费标准,2004年以前按使用面积,可是使用面积谁说了算?找到热力公司,热力公司派了2个人,上门用皮尺一量,比收费面积还大,没办法,找了房管局来测,并出具了测绘报告,使用面积小于热力公司的收费面积,再找热力公司,没人理了!哈哈,真是滑稽。

    等到了2005年,改成按建筑面积收费了,这回没有问题了吧?因为建筑面积在房产证上清清楚楚地写明了的。可是家里阳台上、厨房里、户外走廊上都没有供暖设施啊,凭什么收费?有什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取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缺乏监管,用户的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至少缺乏透明度。”

    另外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在按建筑面积计收取暖费的情况下对未供暖部位的面积计收取暖费,有违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违背了合同的公平原则,损害了居民用户的合法权利。

    请问热力公司什么时候和采暖用户签订供热合同了?有没有明确供热时间、收费标准、室内温度等情况?

    还有房子空着不住的时候要申请停暖,更是滑天下之大稽,买卖关系是由买方主导的,如果你没有告知卖方进行交易,卖方就强行将东西卖给你,你要不要?就好像我们去商场,难道每个柜台我都要告诉商家:“这些东西我不买”?否则商场就视为东西你要了,离开前打包给你并让你交费,谁要?

    另外上门拆除暖气片要收费。请问室内的暖气片是热力公司的,还是用户的?我不交费,你当然可以不供暖,但是不是应该在室外进行,再没得到允许的情况下,热力公司有什么权利进入用户家中操作?串联管道是热力公司的设计缺陷,凭什么让用户埋单?

    或者说房子暂时没人住,用户本来就不想供暖,却要为热力公司的失误负责,带来报停、交拆卸费等等一系列负面影响?合理的办法是,分户计量,按表收费,在条件达不到的情况下,应该与用户协商,按房管部门测定的使用面积收费。用户没有提出供暖申请并交费的情况下,应视为没有买卖关系,不予供暖。串联管道属于设计缺陷,应由热力公司自行解决,不应因此让用户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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