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要闻

济南市供暖热计量每千瓦时降了1.5分钱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2-01  浏览次数:270
     济南市物价局发布我市城市集中供热计量热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这个供热季正式开始实施。对比上一供热季,居民住宅基本热价保持每平方米8.01元不变,计量热价则由每千瓦时0.20元降为0.185元。

目前,济南市采暖费交费标准主要包括按面积交费和按计量交费两种方式。其中,按面积交费标准为居民用户按套内建筑面积26.7元/平方米。而计量交费较为复杂,执行“两部制”热价,即基本热价加计量热价。基本热价按房屋面积收取,其中居民住宅按套内建筑面积,非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计量热价按计量表装置读数收取。计算公式为:用热费用=基本热费(占供热费的30%)+计量热费(占供热费的70%)。其中,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平方米)×计费面积(平方米);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千瓦时)×用热量(千瓦时)。

与去年相比,今年的基本热价无变化,但计量热价略有下降。居民住宅基本热价仍为每平方米8.01元,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185元,比去年降了0.015元每千瓦时。非居民住宅基本热价维持每平方米11.94元不变,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28元,比去年降了0.02元每千瓦时。

供热计量用户应在11月30日前,按现行标准计算的全额热费一次性交纳。在供热计量整体改造完成前,对居民用户按照用热量收费数额超过按供热面积收费额的,其超过部分的收费上限不得超过10%。若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或因热计量装置损坏以及质量等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按供热面积收费。

通知还提到,供热企业应保证供热质量,满足居民用热需求;若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用户室温不合格,用户可投诉并按相关测温、退费规定处理。  来源:济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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