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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抽查供热企业 不达标要处罚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3-17  来源:新文化报  作者:刘丹  浏览次数:207
    3月13日起,长春市供热办将针对全市供热企业开展一次大抽查,对供热不达标的供热企业立即责令整改,并按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近日,“12345”接到市民投诉,反映供热单位因天气转暖,减少供热次数和供热时间,致使屋内阴冷。针对此事,长春市供热管理办公室主任郑海义表示,《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市供热期限为10月25日至次年4月10日。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热用户室内主要房间(卧室、起居室)供热温度昼夜平均不得低于18℃。每年这段时间,由于天气转暖,供热企业都对供热进行调节,但调节的范围要确保居民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8℃,但每年也出现过个别供热企业为了节约成本,超低温运行,甚至提前停止供热。 
    针对近期市民反映的情况,市供热办决定,从3月13日起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供热情况大抽查,对低温运行,甚至停止供热导致居民室内温度不能达标的企业,将立即责令其整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组织召开全市供热企业负责人大会,向各供热企业提出要求,确保居民室温达到标准温度。 
    同时,郑海义表示,在接到的市民投诉中,也有许多市民对供热规定不理解,认为暖气不热就是供热不达标。衡量供热是否达标主要取决于室内温度是否按规定达到18℃,如果低于18℃,市民可拨打供热办电话投诉,市供热办将派工作人员上门测量,符合退费条件的,将按规定为居民退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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