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黑龙江省供热条例》中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应于接到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即市民须在9月15日前向供热企业申报停止用热申请,逾期申请的,热企有权拒绝用户的申请。
据介绍,停止用热的用户,依然需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的收取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目前依然按全额热费的25%收取。
但有三种情况不得申请停止用热,分别是:
1.非分户供热用户;
2.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
3.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
据了解,市民申请停热,需持申报停热房屋的产权证明、申报人身份证明,前往所在供热企业窗口提出申请,然后等待供热企业到现场审查房屋是否符合停热条件。得到供热企业书面答复后,按要求一次性缴纳全额热费25%的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并与供热单位签订停止用热协议。
不过,据东北网报道,有市民表示,报停时被要求需要周围邻居签字。对此,市供热燃气办表示,“签字”一事属于旧条例,是所属热企的个人行为。“这条规定曾在2011年施行过一段时间,可后来在实地考察中被取缔了。”该负责人说。 来源: 慧聪供热采暖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