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供热运行机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面临许多必须解决的问题。外地经验证明,热费改革是供热运行机制改革的关键环节,抓住了这个关键环节就抓住了改革的“牛鼻子”。不进行这项改革,其他方面的改革就很难进行。推进热费改革,核心是实行采暖费补贴由“暗补”变“明补”。今年上半年,市政协就我市城区供热情况进行调研。6月24日,市政协召开了十二届十次常委会议,围绕推进我市城区供热运行机制改革进行了专题协商。在此基础上,市政协整理形成了《关于推进我市城区供热运行机制改革的建议案》,建议应确立商品意识,深化热费改革,实现采暖费“暗补”变“明补”。今天,本报集中就这一专题刊发人民群众呼声、外地经验做法、我市政协建议和政府相关举措。
百姓呼声
采暖费“暗补”变“明补”是关系千家万户的民生问题,山城大多数百姓迫切希望政府能够早日把这件好事给办了。
社区普通居民隋某某说,对于北方城市来说,采暖费补贴本身就是政府给予职工群众的一种福利待遇,给就应该给在明处,也就是要变“暗补”为“明补”。对于每一个可以享受这一福利的职工群众来说,这件事都是一件大好事,是一个直接关系百姓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从辽宁省的情况看,不少市都按照省里的规定和要求,几年前就实行了采暖费“暗补”变“明补”,本溪市也应该早点儿把这件好事给办了。社区百姓都很赞同这件事,也都非常希望政府能够早点儿这么做,把这个惠及民生的好事办实办好,让大家都能得到好处和实惠。如果这笔钱拿到自己手里了,也可以对供暖供得不好的企业有个约束,促进供暖企业提高供暖质量,或者我们自己采用别的方式取暖,自己还可以控制自己家的室温。
某高校教师丛某说,每年冬季我市企事业单位职工报销采暖费问题,一直是老百姓关心的一个难点、热点问题。单位效益好的,采暖费能报销,但手续比较繁琐,真是费时费力。而且由于住房面积不同,同一级别的人员实际得到的补贴数却不相同,住房面积小的报的采暖费也少,没房的和租房的一点补贴也没有,从而导致这部分老百姓心中深感不公平。单位效益不好的,到单位报销采暖费很费周折,或者干脆报不了,导致很多老百姓得不到这个补贴,人为地增加了新的矛盾。为了很好地解决上述问题,真正体现人民政府以人为本的务实作风,让老百姓享受到经济发展和深化改革带来的“红利”,希望政府尽快制定出台我市职工采暖费由“暗补”变“明补”政策,将目前各级财政和各单位给予职工的采暖费补贴,以货币形式直接向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发放,大大方方地变“暗补”为“明补”。
政府机关干部刘某某说,我市采暖费缴纳一直延续计划经济时期的方法,即机关、团体、事业和企业单位人员的采暖费由本单位直接支付给供暖单位,就是人们常说的采暖费“暗补”,一些政府文件也称其为“暗补”。事实上,采暖费“暗补”存在诸多弊端:一是削弱了用户权利。供暖好坏用户没有手段,单位又无精力维权。职工的采暖费由财政部门审核认证后统一拨付到供暖企业,供暖企业供暖质量的好坏不影响供暖资金的拨付,职工即使对供暖质量不满意也毫无办法。二是不利于用户节能减排。单位给缴费了,省下来的钱也不归个人,室内温度多高也不关阀调温,有的用户开窗调节,热能白白浪费。三是给管理带来相当大的负担。现行财政统结采暖费审核认证方式耗费大量人力、物力。每一年度,财政各相关处室都要重复做着看似简单实则繁琐的认证工作,还要接待许多查询以前年度缴费情况的职工,无疑增加了工作量。四是激发用户和政府之间的矛盾。供暖温度低时,本应按照法律程序维权,反而是找政府,甚至采取过激行为,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给政府增加不必要的压力。近年来,一些地区和单位就采暖费的缴纳方式进行了探索性的改革,其中将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人员的采暖费发给个人,再由个人缴给供暖单位的缴纳方式成为主流方向,也就是人们常说的采暖费“明补”,一些政府文件也称其为“明补”。我市有的县区也实行了采暖费“暗补”变“明补”。希望我市尽快制定采暖费“明补”办法,按照《辽宁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规定的各职级、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计发职工采暖费补贴,并发到个人手里。
政协建议
市政协从关注民生、关注社会和谐稳定出发,将城区供热运行机制改革问题作为2015年协商建言的重点课题,自今年年初以来,会同市民盟、九三学社和致公党,共同就我市城区供热情况开展了深入调研。市政协人资环委牵头组织赴外地进行了学习考察,形成了《关于推进我市城区供热运行机制改革的调研报告》。6月24日,市政协召开十二届十次常委会议,邀请市政府有关领导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重点围绕推进我市城区供热运行机制改革进行了专题协商。
在这次市政协常委会议上,常委们围绕加快推行采暖费“暗补”变“明补”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并提出了具体建议。常委们呼吁:首先,循序渐进,稳步推进。建议分步进行,第一步,在不增加财政支出的前提下,按照现有“暗补”的范围和标准实行“明补”。第二步,按照享受住房标准或实际住房面积(不高于享受住房的标准)实行“明补”。第三步,按照享受住房标准的比例将采暖费直接以货币形式补给职工。其次,尽快制定采暖费“明补”办法。一是按照《辽宁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规定的各职级、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计发职工采暖费补贴。企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补贴标准,经职代会讨论后,确定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和补贴额;二是充分考虑离休人员补贴;三是充分考虑现役军人及其配偶补贴;四是充分考虑困难居民补贴;五是充分考虑困难企业职工补贴;六是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将采暖费补贴随工资发放等。第三,明确政策界限。一是原来职工单位欠缴的采暖费,由供热企业直接向欠费单位追缴,不再向职工个人追缴。二是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采暖费按原渠道列支;企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三是职工按照规定标准取得的采暖费补贴,不作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免征个人所得税。第四,建立为用户和供暖企业的服务网络。充分利用供暖企业服务窗口、金融网点、互联网络等媒介的作用,为用户缴费和供暖企业收费提供安全、高效、低成本服务。第五,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在实行第一、第二步骤中,坚持“一户一人”补助原则,一个家庭不准双人或多人享受补贴。要制定具体的审核办法,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违规发放和获得补贴的当事人和主要领导要追究责任,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第六,依法依规推进采暖费“暗补”变“明补”。开展采暖费“暗补”变“明补”立法工作,尽快制定本溪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采暖费“暗补”变“明补”实施意见,明确采暖费补贴办法及其法律责任,做到有法可依。
在深入调研和常委会专题协商的基础上,市政协整理形成了《关于推进我市城区供热运行机制改革的建议案》,报送市委、市政府。市政协在《建议案》中建议,确立商品意识,深化热费改革,实现采暖费“暗补”变“明补”。改革采暖费补贴政策,实现“暗补”变“明补”是供热计量收费的关键环节。应借鉴承德、大连、鞍山等城市的经验,总结推广我市平山区的做法,制定推进采暖费“暗补”变“明补”时间表,为实现供热商品化、货币化创造条件。一是改革现有采暖费补贴政策,用1-2两年时间实现“暗补”变“明补”。二是建立健全“谁用热、谁交费”的用热缴费制度,改用户单位代缴为用户直接向供热企业缴费,减少繁杂的缴费程序和环节。三是制定优惠减免政策,重点解决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企业退休人员和享受城市低保人员等低收入家庭的采暖费问题,为困难群体提供政策资金扶持。
政府举措
6月29日,副市长李景玉就市政协常委会审议人资环委《关于推进我市城区供热运行机制改革的调研报告》情况,向市政府第14次市长碰头会进行了汇报。会议认为,市政协调研组对我市供热情况和外省市供热运行机制状况进行了广泛调研和考察,所形成的调研报告选题准确,抓住了民生问题的关键,也抓住了政府工作的重点,接地气、惠民生,所提出的建议中肯、专业,将对我市供热改革和供热事业发展起到积极促进作用。市政府将对调研报告涉及的问题进行广泛深入研究,组织相关部门抓好落实。关于采暖费补贴实行“暗补”变“明补”的建议,会议明确,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房产、人社、民政等部门组成推进工作组,围绕补贴对象、补贴标准、操作方式、资金筹措等方面进行深入调查和测算,根据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住房标准、收入水平、城镇供热平均价格、采暖期限、企业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总体补贴水平,统筹考虑各类人群的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特别是要妥善处理破产倒闭、困难企业及买断、并轨失业人员及退休人员、城市低保与低保边缘人群等困难群体的补贴问题,尽快形成《采暖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报市政府研究。
他山之石
唐山市——
经唐山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9年冬季开始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采暖费发放补贴。唐山市财政局、人事局于2009年11月11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采暖费补贴发放问题的通知》,确定实施采暖费货币化补贴政策,采暖费按法定采暖期逐月随工资发放。从当年11月起,平均分四个月逐月划入工资卡发放。采暖费补贴执行标准为: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在职人员补贴为本人当年10月份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生活补贴、工作津贴之和,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补贴为本人当年10月份的基本离退休(退职)费、同职级在职人员生活补贴、工作津贴之和,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补贴为本人当年10月份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所聘岗位对应机关同职级人员执行的生活补贴、工作津贴之和,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补贴为本人当年10月份的基本离退休(退职)费及享受的离退休(退职)费职务(等级)对应机关同职级在职人员生活补贴、工作津贴之和,市区城镇低保家庭和无工作单位的重点优抚对象补贴每户由原600元提高到800元,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补贴为本人当年10月份基本退休费和对应的机关在职技师的生活补贴、工作津贴之和。每年国庆节休假后5个工作日内,各单位填报《唐山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采暖费补贴审批方案表》,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事局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审批后,及时将审批方案报市财政局预算处(编审中心)。
吉林市——
吉林市执行吉林省2006年10月18日下发的《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发放方案>的通知》精神,实施“暗补”变“明补”,补贴标准系数为采暖控制面积的75%,党政机关公务员、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人员住宅面积(建筑面积)标准:正厅级150平方米、副厅级140平方米、二级局副职120平方米、处级(含副处级)110平方米、科级(含一般职工)80平方米。补贴按月随工资发放,无归属的原国企退休职工由各级财政支付、社保发放。鞍山市——
鞍山市政府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52号令)和《鞍山市采暖费收缴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36号令),于2003年4月11日下发了《鞍山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决定对全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的住房采暖费实行“暗补”变“明补”。该《办法》确定,依据鞍山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政策规定的各级、各类人员住房限额标准计发职工采暖费补贴。限额标准内住房面积采暖费,个人承担15%,其余85%按补贴基数乘以补贴系数计算给予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自2003年1月份起按月发放。
朝阳市——
朝阳市政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城市冬季供暖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41号)精神,于2002年8月8日下发了《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采暖费由“暗补”改为“明补”的通知》,决定自2002年冬至2003年春取暖期起对市直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住宅采暖费发放办法进行改革,由“暗补”变“明补”,由职工所在单位按月发放给职工个人。职工本人(含离退休人员)居住面积(指建筑面积)标准为,地师级及享受同等待遇人员为140平方米,县团级及享受同等待遇人员为105平方米,其他人员为86平方米,每平方米补贴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5元计算。采暖收费标准变动时,相应调整补贴标准。实行职工住宅采暖补贴办法后,住宅采暖费由职工本人(含离退休人员)向供暖单位缴纳。 来源:光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