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王女士在自家单元门上看到一纸通知,大意为现已经开始收取2015-2016年度取暖费,如果不交将产生滞纳金,她说:“前一个采暖期刚结束没多长时间,这又开始收下一年的费用,先不说烧得好不好,现在收取暖费是不是早点,我听说可以分着交费,到底啥时候应该交?”孙先生刚刚在某新开发地段买了一座临街商服门市房,听说商服房超高部分也要收取取暖费:“我家的这个门市房高度大概四米多,听说超出的部分要收费,超出的部分收多少?标准是什么?”
就王女士和孙先生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市供热燃气管理处。按照我市现在执行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11年8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其中第四十四条规定: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按面积预交全额热费,待供热期结束后,按实际计量情况结算热费,多退少补。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供热期前向供热单位交纳不少于50%的热费,剩余热费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交纳。需退还热费的,应当在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退还给用户。市供热燃气管理处工作人员解释道:“我市每年10月15日开始供热,按照上述规定,市民在10月15日前可先缴纳一半的热费,另一半应当在12月31日前交清。当然,市民也可以一次性缴纳取暖费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孙先生提出的商服用房超高部分收费也有明确规定,即:非居民用户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收费的,应当以建筑层高三点二米为基数计收。层高超过三点二米的,每超过零点一米,加收基本热价的百分之三。
每年取暖费的收取都会有市民产生疑问,记者提示市民,如果您对取暖费收取、取暖温度测定等方面有疑问,可以拨打市供热燃气管理处咨询、投诉电话:0452-2427203,市供热燃气管理处工作人员将为您解答这方面的问题。来源:齐齐哈尔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