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兰州市物价局发布的“兰价办发[2015]42号”文件,经过几年的试点,对兰州市实行集中供热、达到节能要求、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并满足计量收费技术要求的居民住宅和非居民住宅建筑,于2014年-2015年供热期开始全面实施计量收费。经过核算后2014-2015年度计量热费具体为:
非居民天然气集中供热计量热价:办公、教学、医院为74元/吉焦;宾馆、饭店、招待所为87.28元/吉焦;商业营业性用房、厂房、礼堂为101.51元/吉焦。
非居民燃煤集中供热计量热价:办公、教学、医院为66.41元/吉焦;宾馆、饭店、招待所为77.79元/吉焦;商业营业性用房、厂房、礼堂为87.28元/吉焦。
兰州市物价局、建设局同时确定,热用户因私自改动供热设施等造成热流量表读数异常偏高,由热用户承担所超费用;因热用户、供热企业双方原因造成热流量表读数异常偏高,经技术、仲裁部门确定后,双方可按责任大小协商确定所超费用比例。供热企业因企业技术问题造成热流量表读数异常偏高,由供热企业承担所超费用。确定按计量热价收费的建筑,对经申请获准暂不用热或暂停用热的用户收取30%的基本热费;执行按面积收费的建筑,经申请获准暂不用热或暂停用热的用户收取10%的户间传热热用费(过热费)。
附:供热计量收费计算方法
供热计量全额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其中基本热费=基本热价×用户供热建筑面积,基本热价=面积热标准×基本热价折算比例×供热月数(基本热价折算比例为30%);计量热费=用户热计量的耗热量×计量热价×热量的调整系数。来源: 兰州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