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温度不达标,供热单位应根据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向用户退还热费。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青岛广播记者 宫辰)来源:青岛网络广播电视台
记者从市供热办了解到,居民打算停止用热或恢复用热,可在4月15号至10月10号期间,向供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供热单位审核后,予以进行断热或恢复。
供热温度不达标,供热单位应根据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向用户退还热费。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青岛广播记者 宫辰)来源:青岛网络广播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