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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月份缴采暖费依旧优惠3.3%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3-30  浏览次数:201
     辽沈晚报讯 记者李妍报道3月27日,记者从市供暖管理办公室获悉,我市2015年供暖收费优惠政策不予下调,继续统一执行2014年优惠比例。即:4—5月份缴费,按3.3%优惠;6—7月份缴费,按1.7%优惠;8—9月份缴费,按1%优惠。 
     据介绍,此次采暖费优惠政策继续与存款利率挂钩。根据《关于调整我市供暖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鞍房发〔2014〕22号)精神,以每年3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定期存款一年期利率为依据,确定当年供暖收费优惠政策。
     2015年3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人民币存款一年期基准利率2.50%,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为基准利率的1.3倍,各金融机构执行存款利率上限为3.25%,与去年同期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上限3.3%比较下降0.05%。由于调整幅度较小,并征求各供暖单位同意,我市2015年供暖收费优惠政策不予下调,继续统一执行2014年优惠比例,即:4-5月份交费,按3.3%优惠;6-7月份交费,按1.7%优惠;8-9月份交费,按1%优惠。
     负责立山地区供暖的鞍山立达供暖公司仍与工商银行合作,方便热用户缴费。立达供暖热用户可以通过立山地区工商银行的储蓄网点、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自助机等方式缴纳采暖费。公司还将计划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方便市民缴费。
     2014年度已缴费用户携带收据和房主身份证到立山地区工商银行网点缴费,2014年度未缴费用户请携带房产证明 (即房证、安置证、购房合同等)原件及房主身份证原件到所在收费站办理采集认证手续后到工商银行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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